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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非法采矿法不容 法援辩护情可恕 ——刘友、谭炎伍等10人涉嫌非法采矿一案

【法援案号】2020)湘援0211刑14号

【案件类型】刑事、非法采矿

【案例法律援助实施单位】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叶晶晶

【主 题 词】非法采矿 采砂


【案情介绍】 

本案第一被告人刘某早年已在多地实施过非法采矿(采砂)工程。2018年,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温某根、谭某伍,商量一起从事白莲社区的采砂业务。三人口头约定一起开采白莲社区某地块内的砂石,各占股三分之一,分红也按此比例分配利润。刘某、温某根、谭某伍三人在白莲社区采砂期间,共计开采、销售砂石70万余元,三人各获利约5万元。2019年,被告人刘某等10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

本案共计有10名被告人,因被告人谭某伍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通知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谭某伍等人提供辩护。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遂介入并指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提供法援援助。

案例 227676  

【办理过程】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晶晶受株洲市天元区法援中心、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谭某伍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并签收该案件的指定辩护资料。于指派当天(2020年1月20日)便前往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阅卷、拍照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主要事实、主要证据,重点研究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并在此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完毕之后两天,正值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期,故承办律师短期内不便约见被告人谭某伍,待疫情好转好才开展会见工作。

阅卷、会见等重要工作开展完毕后,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谭某伍有多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1、被告人谭某伍系初犯、偶犯、从犯;2、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尤其在办案机关并没有很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谭炎伍对相关事实仍供认不讳。故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谭某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完全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

案例 230247

【承办人观点】

 一、被告人谭某伍属于偶犯、初犯、从犯。

本案被告人谭某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表示自愿认罪。从案发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目前在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尽最大的能力积极退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可知,被告人刘友等人之前在多地已实施过相关的采砂行为,本案提议并决定在白莲社区采砂的不是被告人谭炎伍,被告人谭炎伍也没有组织、领导过采砂行为。故被告人谭炎伍在本案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谭某伍还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谭伍系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谭某伍自愿认罪认罚。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主动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尤其在被告人谭某伍与被告人刘友、温友根并没有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只有三人口头约定各占股三分之一,分红也按此比例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被告人谭某伍对相关事实仍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说明被告人谭某伍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

3、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谭某伍做事一向算是低调谨慎,从没有“主动”犯罪的动机。本次犯罪也是知识浅薄没能经受住考验、心存侥幸以致犯下了令他后悔莫及的错误。因为本案案发地白莲社区是被告人谭某伍从小到大居住生活的地区,该地区大部分已被政府征收,株洲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温某根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政府签订了清表协议,承担了该地块的清表工作。故被告人谭炎伍误以为其从事的相关采砂行为是合法的。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

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炎伍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可知,被告人谭炎伍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缓刑的条件。理由如下:

1、被告人谭伍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谭炎伍进行量刑。

(1)根据事实可知,非法采矿罪的涉案数额通常极大,动辄数额几千万以上,本案涉案金额仅为数十万余元,跟一般的非法采矿罪相比,数额较小。

(2)被告人谭炎伍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

(3)被告人谭伍等人是在与政府签订清表合同,足额支付了对价,得到了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去采砂的,被告人谭炎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目的,主观恶性与一般非法采矿罪相比较小。

(4)人民法院最开始依法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也能说明相关被告人谭伍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谭伍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谭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供认不讳,在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

(2)被告人谭伍在将本案非法获利退赃后即没有因本案得到过任何利益,而且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还四处借债退赃,现又愿意缴纳罚金,这说明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抵触心理,并且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悔罪表现深刻。

(3)被告人谭伍向来都是遵法守纪,在本案中是属于初犯、偶犯,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这可以说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对被告人谭伍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再加被告人谭伍平时邻里关系相处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 228016 

【办理结果】

被告人谭某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点评】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部分不持异议。被告人等犯了错误,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其作为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应得到保护。法律援助让贫弱者也能打得起官司,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耐心、详细的向被告人解释法律规定,让被告人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让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抵触心理,并且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悔罪表现深刻。

律师是公正的捍卫者,法律援助是弱势群体的钢铁卫士。热心公益,服务大局,是我所律师公益服务的核心,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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