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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法律手册

     春节前夕,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这个特殊时期,湖南湘东律师撰写、整理了和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方面有关的常见问题,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01

企业劳动用工方面


一、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三、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已确诊在治疗中的员工或是因疑似被隔离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能提前复工吗?

答:非必要情形,原则上不建议提前复工。

2020年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文件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开复工日期,非必要情况不应提前复工,如确需提前复工的,应当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后再复工。

 

七、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八、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视情况而定。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需要和劳动者协商。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九、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怎样支付?

答:应当支付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工作报酬支付标准,各地规定不一,要看各地具体规定的标准:

1、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上海、广东;

2、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十、员工被企业要求提前复工的算不算加班?如何发放工资?

答:算加班。

律师解析:1月25日至1月27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 300%的日工资;

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调休);1月31日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200%的日工资。

 

 

十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迟延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停工在一个月内,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湖南地区的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停工津贴。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而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二、2月10日复工以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职工对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2月3日至9日)进行补班?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在2月3日至9日期间,虽然从形式上看职工在家休息未提供劳动,但是从实质上看,职工属于以不作为形式履行了疫情防控义务,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予以补班。

 

十三、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冠性病毒,是否视为工伤?

答:应视为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第一款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四、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

律师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企业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企业,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复工后补发工资安排。


02

企业合同管理方面

    

一、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2、积极协商,变更协议。在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同时,企业应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等事项与对方协商,变更协议,或寻求解决办法。

3、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需要注意的是,在通知及双方后续的沟通中,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为疫情,销售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服务,作为购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如果因为销售方迟延交货导致购买方对第三方的违约,购买方有何救济方法减少损失?

律师解答: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服务)还是先交货(服务)再付款。如果先付款再交货(服务)的情况下,虽然销售方可能会因为疫情迟延交付,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先付款义务,仍是需要按时付款的。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因为疫情大概率出现迟延交付的情形,可以迟延付款,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仍需按约定付款。此情况建议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签署有关付款时间和交付时间的补充协议等,或者其他协商方案,比如对方提供担保,分期付款。如果是先交货(服务)再付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实行,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

若因销售方迟延交付导致购买方对第三方违约,建议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此种情况,可以考虑协商延长履行期限等办法。

 

三、因为疫情防控原因交通封锁比较严重,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解答:若任何一方处于湖北或者武汉区域,很有可能由于封路导致物流中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交付。此时,可与对方协商,另行约定交付时间。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相关情况。

若运输区域并不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交通封锁并未导致物流的全线崩溃,应当尽可能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手中。建议提前对物流情况进行预判,并与对方进行沟通,告知可能延迟的原因以及大概可能延迟的时间段,协商如何处理,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

 

四、在本次疫情期间,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企业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于与对方协商,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并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视情形,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起诉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企业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被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就能免除合同责任?

律师解答: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能否免除合同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假期延长影响或合同一方主体及其员工患肺炎住院或被隔离等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但不可抗力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若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如果其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要求以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予以免责。

 

六、如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就一定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

 

以上仅仅针对通用情况做出的列明与分析,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情况万变,各有不同,在面临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欢迎您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情形向我所律师团队进行咨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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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5日


撰稿人:冀黎

美  编: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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