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
委托人:湛某(被告)
代理律师: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松梅
原告:株洲市驷马玻璃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玻璃销售合同》,原告按约供货并进行了安装,后原告与被告因货款支付不及时而发生纠纷,一审由于被告未参加庭审,导致其要承担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高额违约金,经分析,本案中,原告也存在一些过错,于是被告进行上诉,本案经过二审。
案件结果: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只要支付货款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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