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别:民事
案 号:(2019)湘02民终1145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二审
委 托 人:王爱中
承办律师:朱松梅律师、叶晶晶律师
二、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原告攸县蓝海贸易公司自2017年起委托案外人刘某经营煤炭生意。2017年5月,刘某与被告王爱中(系攸县广新煤矿出纳)洽谈购买煤炭。2017年5月10日、5月22日,按被告王爱中指示,原告攸县蓝海贸易公司分别向被告王佳彬(系被告王爱中之女)汇款30万元、336600元用于购买购买煤炭和煤炭过境票。第一笔30万元的煤炭交易完成后,第二笔336600元的交易,原告称一直未足额收到煤炭或过境票,遂要求被告退还相应款项。被告以已全部交付煤炭给刘某为由,拒不退还相应款项,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王爱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1万元,并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后,王爱中委托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和叶晶晶代理,经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后,二审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3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胡孟祥、王军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之所以二审能够胜诉,一是代理律师勤勉尽责;二是找到了好的代理思路。在二审中,代理律师提出:蓝海贸易公司委托刘某与王爱中的交易中,标的物系向刘某交付。在缺乏交货单据的前提下,证人刘某的证言对该事实认定尤为关键。蓝海贸易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并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该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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