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是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湘东所位于湘江河畔,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湘东所拥有一群热爱律师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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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邢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邢女士名下。离婚时,张先生称这处房屋是双方父母资助购买的,两人共同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贷款40余万元。邢女士称首付款及还贷均是其母亲支付,房屋应属邢女士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评析:邢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邢女士母亲支付了房屋全部首付款,且还款也一直是邢女士母亲在偿还,房屋视为邢女士母亲对其的赠予。因此判决,房屋是邢女士的个人财产,房屋余下的银行贷款由邢女士负责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其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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