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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委托进出口合同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办律师:谭娟律师 

关键词:合同纠纷、保证金、进出口合同纠纷案例、谭娟律师胜诉案例

合同


基本案情:

   20157月,原告上海锐矿公司与被告株洲南方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出口合同》,上海锐矿公司委托南方进出口公司进口铜铅矿,合同履行中因上海锐矿公司涉嫌走私,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20161月,上海锐矿公司向南方进出口公司邮寄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进出口合同》,并要求南方进出口公司立即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见函后,南方进出口公司分批返还了上海锐矿公司预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20186月,上海锐矿公司起诉南方进出口公司,请求:1、返还预付款以及开证保证金1020277元;2、赔偿利息损失1281052.99元;3、赔偿承兑汇票贴现损失101269.01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南方进出口公司委托了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谭娟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承办经过:

   谭娟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上海锐矿公司应当支付南方进出口公司的代理费和代垫费用1020277元,该款项刚好与上海锐矿公司主张的预付款抵销;造成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上海锐矿公司的涉嫌犯罪行为,南方进出口公司不应赔偿利息损失和承兑汇票损失,该案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可能。


代理过程:

    庭前准备阶段,谭娟律师多次约谈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纠纷发生时的真实背景及纠纷后续发展动态,搜索并查阅了与该案相关联的纠纷与事件的法律裁判文书,同时通过综合运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特征及使用规则等相关知识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后,形成以下代理思路:1、委托合同签订后,南方进出口公司着手开展组织并实施了进口的相关工作,且已经完成了主要的受托业务,理应获取报酬,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合理合法;2、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在于上海锐矿公司的涉嫌犯罪行为,南方进出口公司对进口货物采取的、致使三份进出口委托合同未能最终履行的信用证退单行为,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合理的规避双方风险的行为,南方进出口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对上海税矿公司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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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对谭娟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谭娟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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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娟,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具有多年国企工作经历,是株洲屈指可数的具有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的三师人才。学识渊博,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其承办的法律事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主要致力于房地产、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及各类型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联系方式:139733467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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