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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配偶也应承担债务

案件类别民事

案    由民间借贷

办理方式37人群体诉讼

案涉标的370余万元

承 办 人董清华    

案情简介

2005年左右,原告欧阳某出资40万元与易某德(已经死亡)共同成立攸县某德农资公司,经营化肥、饲料等农资业务。2014年1月16日欧阳某退出公司经营,其出资转为借款,攸县某德公司向欧阳某出具借款40万元的借条。自此公司由易某德个人经营,但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进行变更,股东依然为欧阳某和易某德,公司没有经营账户。2014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易某德以攸县某德公司的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向原告等37人借款合计370万余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易某德个人经营公司期间,通过个人账户、以及养女易某希的账户对外进行交易,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购买住房、业务收支、厂房建设、车辆购置等。2019年11月11日,被告攸县某德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德因病不幸去世。导致原告等37人借款370余万元无法偿还(包含其他借款粗略统计七八百万元)。原告等37人与易某德的妻子胡某、养女易某希多次协商还款事宜但未果,遂委托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牵头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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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一、成立诉讼代表人联络组、律师办案组。考虑到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均是农民,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为了便于集思广益,提高办案效率。承办律师通过召集37位债权人会议,一起选举刘某为召集人的维权小组,便于与律师办案组对接工作。

二、组织调解,力争协商解决。因为易某德死亡后,遗留幼儿一名,且尚待处理的车辆、房产、厂房等数量众多,且有银行担保债权等复杂情况,全体债权人与易某德家属均有意愿在给与小孩七十万元左右的金钱作为抚养费,其余财产供全体债权人依法进行分割,故本案承办律师组织了由各方聘请的律师五人、全体债权人以及胡某、易某希等共同参加的协调会议。但因为易某德家属反悔最终协调未果。

三、进行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月3日,律师办案组代表37人原告向攸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攸县易某德公司、易某的妻子胡某、儿子易小某、养女易某希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3月,全国疫情肆虐。办案律师组历经多方奔波,请求主审法官克服疫情困难依法对被告某德公司、易某德、胡某、易某希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车辆三部、就处房产以及土地、保险金、社保待遇、住房公积金、银行账号等价值五六百万元左右),及时有效的防止被告方的财产被侵占、转移。

四、积极应诉、出具全方位的律师意见。承办律师认为:被告攸县某德公司工商注册显示虽然易某德和欧阳某两名股东,但股东欧阳某于2014年1月16日退出,自此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对此全体债权人均表示认可,故被告某的公司名为两人实为一人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易某德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严重混同,公司人格应予以否认,故易某德应该对公司所有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胡某、易小某、易某希虽然放弃遗产继承,但作为易某德的配偶和儿子、养女,特别是被告胡某没有提供夫妻财产归各自个人所有的书面约定的证据,且通过查询银行账号可知,被告公司没有银行账号,公司经营业务往来资金均通过易某德和易某希的账号往来。故上述三人依法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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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综合分析后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攸县某德农资公司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公司应当偿还原告37人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易某德系被告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实际上由其一人经营、管理,易某德以其个人账户收支某德农资公司的经营款项,易某德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故易某德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没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易某德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各自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易某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某德农资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易某德和被告胡某共同所有。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胡某与易某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经结婚十余年,且本案借款系农资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易某德、农资公司与原告的借款符合被告胡某的利益,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易小某未满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胡某代表易小某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依法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易希某于2013年5月27日与易某德解除收养关系,其对易某德的遗产并无法定继承权,且原告也未提供易希某和易某德恢复收养关系额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易某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民九会议纪要》第四节“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是本案成功办理的关键。所以,平时加强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是律师成功办理案件的制胜法宝和利器。

二、本案37人因担心债权无法收回,多次聚众上访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承办律师如果不理性思考,积极引导,稍有不慎,就会酿成重大社会稳定事件。所以对待涉法涉访类群体事件,除了高度的法律责任感,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再一次印证了身为律师,不仅要懂法,还要懂政治,更要懂得“情与法的结合”是我们律师走向更成功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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