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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现金出借达九万,诉讼催款亦可为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别:民事诉讼

    由:民间借贷

案    号:(2020)湘0211民初239号

受理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一审

委托人:刘宇(原告)

承 办 人: 唐雯  

二、案情简介

案例 213462

被告张某和原告刘宇同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某站职工,原、被告共事期间关系较好。被告张某在2013年2月向原告刘宇借款9万元。当时原告刘宇资金不够,为帮朋友,讲哥们义气自己在2013年3月1日向小额借贷中心贷款7万元,贷款到账后,分笔多次在ATM机上取出4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并支付三万元现金给被告张某,2013年3月2日按照被告张某的指定将两万元转入名为刘某平的账户上,以上总共借款9万元。被告在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后,于2013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9万元的借条。2013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便失联,原告催促被告还款,却无法取得联系,遂酿成本案纠纷。

案例 213747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宇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存在虚假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五万元以上的借款,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凭证,证实实际交付了借款。本案案情简单,但是证实发生真实借贷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不够充分。本案没有向被告张勇转账的记录,且本案张勇已经失联,本案是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张某名下2万元的银行存款,以及公积金账户内九万元款项。承办律师要求做财产保全有两个目的:第一为了将来能执行到款项;二因本案是公告送达,冻结资金,实际也是通知张某存在诉讼案件,打消法官猜疑原告存在故意不提供被告真实联系方式和地址的可能。

在证据上,因只有一张手写的借条,且还没有捺手印,被告又未到庭,明显证据不够充分,法官有理由怀疑借条存在虚构,无真实借贷关系存在。鉴于此,承办律师让原告调取借条签订之前,近期内的取款记录,另积极寻找当时的知情人,经过多番努力,寻找到四位证人,从而利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明真实借款的目的。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宇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因前期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期通过强制执行也顺利执行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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