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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黄杏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案件类别:刑事诉讼 

 案    由: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案    号:(2020)湘0204刑初55号 

 受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

 石峰区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一审  

 委托人:黄杏  

 承办人:唐雯

二、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和刘某两人共同商议,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结算卡,之后收买他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结算卡卖给他人营利。之后,被告人周某负责出资,联系各家财务公司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某负责联系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和企业结算账户。被告人周某、刘某共计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银行结算卡201套,该售出的企业银行账户涉及一家电信诈骗案,且开通的银行账户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涉及交易发生额22.7亿元。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电话联系到了湖南某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黄杏,由黄杏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并提供给被告人周某、刘某,被告人黄杏每办理一套营业执照,被告人周某、刘某付给其费用1500元。具体流程如下:首先,被告人周某、刘某将他人提供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黄杏,被告人黄杏便以该人作为法人代表在网上注册公司。被告人黄杏从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并伪造申请注册人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合同,被告人黄杏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注册地址在网上注册申请。待申请注册完毕后,被告人黄杏又联系株洲市各家银行工作人员,为被告人周某、刘某办理企业银行结算卡居间介绍,每办理一套银行结算账户和结算卡,被告人黄杏从银行工作人员处获利100元一套。被告人黄杏违规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00套左右,获利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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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黄杏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评析

   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根据黄杏办理的数量100套左右,公诉机关认定黄杏是主犯、被动到案,向人民法院量刑建议是4至6年。当事人黄杏委托律师希望律师能为其争取缓刑,但是判处缓刑的条件是量刑必须在三年以内。接受代理后,唐雯律师与承办法官初次沟通,承办法官的意思是判处缓刑几乎不可能,但是唐雯律师没有放弃,仔细查找案卷中有利的证据材料,选择了无罪辩护方向,从犯罪主观意图辩护黄杏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是共同犯罪。后经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人民法院权衡整个案件情况,虽作出了有罪判处,但终于愿意调整量刑,采纳唐雯律师的观点,认定黄杏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案件结果达到了辩护人的真实目的,也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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