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原告):小李、小宋、小王等共5名 被告:A社区居委会、A社区某组
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母亲出生并成长于A社区某组,2004年3月,原告母亲与原告父亲结婚后,原告父亲已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并于2008年在被告处修建了房屋,在被告处生产、生活,后原告出生并落户于被告处,因此,原告应享有A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湘江大道土地征收,被告并未平等分配征收款给原告。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案件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李等5人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均等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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