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民事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委托人(原告):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
被告:小黄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被告在工作时受伤,在株洲市伤科医院治疗,后经株洲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诉至株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壹拾叁万元。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后经株洲县人民法法院调解,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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