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委托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言某
代理律师: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案情简介:2014年7月,言某丈夫、唐某父亲因关节肿痛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后出院按被告遗嘱用药后仍感到不适,遂返回被告处治疗。因病情严重,又转至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病情无好转,于出院当日死亡。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在为言某丈夫、唐某父亲治疗过程中,执行医嘱错误,导致用药过量,药物中毒,被告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后,双方因此时发生纠纷。
案件结果: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费用,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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